数字服务税(DST)及其全球实施
数字服务税(DST)及其全球实施
DST 的目的和目标
数字税解决了对数字企业征税的挑战,确保它们公平地为产生大量收入的经济体做出贡献。其主要目的是使税收制度适应数字经济的现实,同时促进公平、可持续性和国际合作。
1. 创收。数字税从传统框架中经常征税不足的数字活动中获取税收收入。这包括:
- 在线广告平台(例如 Google Ads、Facebook)。
- 数字市场(例如 Amazon、eBay)。
- 流媒体和订阅服务(例如 Netflix、Spotify)。
政府依靠这些收入来资助公共服务,并抵消传统行业税收贡献下降造成的损失。
2. 公平征税和减少避税。数字税通过为跨国公司和本地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来促进公平。虽然传统公司是根据实体运营来征税的,但数字公司经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来逃税。数字税确保公平地征税来自本地用户的收入,从而减少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管辖区的机会。
3. 适应数字经济。全球向电子商务、云计算和流媒体服务的转变使传统税收制度过时。数字税是一种临时解决方案,可确保数字公司公平地做出贡献,而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则致力于长期、全面的改革。
4. 支持国内经济。通过数字税收集的资金被重新投资于当地经济,增强产生收入的管辖区的基础设施、教育和公共福利项目。
5. 鼓励全球税收改革。数字服务税的引入推动了国际社会改革全球税收框架的努力,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等组织正在制定措施,确保利润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地方征税。数字服务税是这些讨论的催化剂,推动了全球统一的数字税收方法。
夏令时的区域方法
数字服务税的实施在不同地区存在很大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经济优先事项、数字市场结构和立法框架。以下是各地区如何实施数字服务税的详细分析。
国家 | 实施年份 | 税率 | 应税活动 | 收入门槛 |
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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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2019 | 3% | 数字广告、数据销售、中介服务 | 全球 7.5 亿欧元,法国 2500 万欧元 |
意大利 | 2020 | 3% | 在线广告、数字平台 | 全球 7.5 亿欧元,意大利 550 万欧元 |
英国 | 2020 | 2% | 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在线市场 | 全球 5 亿英镑,英国 2500 万英镑 |
西班牙 | 2021 | 3% | 在线广告、数字平台中介、数据传输 | 全球 7.5 亿欧元,西班牙 300 万欧元 |
亚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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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2016/2020 | 2% | 在线广告、电子商务 | 印度用户 ₹2000 万 |
马来西亚 | 2020 | 6% | 国外数字服务 | 没有任何 |
日本 | (消费税更新) | 根据增值税 | 国外数字服务 | 没有任何 |
非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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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 | 2021 | 1.5% | 在线市场、流媒体服务、软件 | 没有任何 |
坦桑尼亚 | 2022 | 未指定 | 在线广告、流媒体服务、数字市场 | 没有任何 |
尼日利亚 | (SEP 框架) | 未指定 | 为尼日利亚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 | 根据收入门槛 |
南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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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 (建议的) | 1-5% | 数字服务 | 没有任何 |
阿根廷 | (增值税更新) | 根据增值税 | 国外数字服务 | 没有任何 |
哥伦比亚 | (增值税更新) | 根据增值税 | 流媒体服务、软件订阅 | 没有任何 |
北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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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2021 | 3% | 在线广告、数字平台 | 全球 10 亿加元,加拿大 2,000 万加元 |
墨西哥 | (增值税更新) | 根据增值税 | 流媒体服务、在线课程、数字广告 | 没有任何 |
美国 | (特定州) | 各不相同 | 各种数字服务 | 没有任何 |
大洋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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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 2017 | 根据消费税 | 国外数字服务 | 没有任何 |
新西兰 | 商品及服务税 (GST 更新) | 根据消费税 | 国外数字服务 | 没有任何 |
全球实施数字服务税的挑战
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数字服务税面临诸多障碍,这反映了数字经济的复杂性和各国优先事项的差异。这些挑战来自政治、经济和技术因素的结合,可能会影响国际合作和合规性。
1. 缺乏全球共识
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数字服务税的一个主要挑战是缺乏统一的方法。各国已采取单方面措施对数字服务征税,但这些措施的结构和范围存在很大差异,导致:
- 框架冲突:例如,欧盟对成员国采用统一的方法,而印度和肯尼亚等国家则引入了独特的、独立的 DST 制度。
- 多边协议障碍: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由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牵头的国际讨论在就全球税收框架达成共识方面面临延迟。
2. 双重征税风险
单边数字服务税措施往往会导致同一收入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征税,从而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 没有明确的利润归属规则:由于公司没有实体存在,因此很难确定在数字经济中价值创造和利润来源。
- 税费重叠:例如,一家科技公司可能在一个国家缴纳 DST,而在另一个国家缴纳公司税,以换取相同的收入来源。这增加了财务负担和合规复杂性。
3. 贸易争端和报复措施
数字服务税引发了紧张局势,尤其是在实施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和美国之间,美国认为这些税收不公平地针对美国科技公司。例子包括:
- 美国报复性关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USTR) 威胁或对法国和印度等国的商品征收关税,以回应这些国家的 DST 政策。
- 贸易谈判陷入停滞:有关 DST 的争议可能会阻碍更广泛的贸易讨论,从而推迟数字税收问题的解决。
4. 行政和合规的复杂性
对于企业来说,遵守多个司法管辖区的 DST 法规面临着重大挑战:
- 不同的税收结构:企业必须应对每个国家不同的税率、门槛和报告要求。
- 资源密集型报告:尤其是小型企业可能缺乏管理复杂 DST 合规性的资源,从而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
- 责任纠纷:确定谁应对 DST 负责(市场促进者、卖家或广告商)可能会导致混乱和潜在的纠纷。
5. 经济效率低下和消费者影响
夏令时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经济后果,包括:
- 企业成本增加:企业通常通过提高价格将数字服务税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市场动态。
- 投资障碍:过高或设计不当的数字服务税税率可能会阻碍数字领域的外国投资和创新。
- 市场扭曲:规模较小的国内企业可能难以与能够更有效地吸收数字服务税成本的全球公司竞争。
6. 对更广泛的数字经济征税的缺口
虽然数字服务税针对的是特定活动,例如数字广告或在线市场,但它可能无法全面解决更广泛的数字经济问题:
- 排除某些行业:例如,金融技术 (FinTech) 平台或由数字基础设施支持的非数字服务可能不属于 DST 的范围。
- 关注收入,而不是利润:对总收入而不是净利润征税会对利润率低的企业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可能会抑制增长。
7. 技术和数据挑战
服务的数字化性质使税务管理变得复杂:
- 数据本地化问题:政府通常无法获取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数字交易的准确数据。
- 应税活动的识别:确定特定收入来源是否属于 DST 范围可能具有挑战性,尤其是对于业务多元化的跨国企业而言。
8. 不断发展的商业模式和税收差距
随着数字商业模式的发展,现有的 DST 框架可能会过时:
- 新兴技术:元宇宙、基于区块链的平台或人工智能驱动的服务等活动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当前的 DST 定义。
- 动态市场:消费者偏好和技术进步的快速变化超出了税务机关有效调整政策的能力。
9. 对发展中经济体的益处有限
尽管发展中国家经常提倡使用数字服务税来从全球科技巨头手中获取收入,但实施方面的挑战可能会限制其有效性:
- 执行困难:税收基础设施较不完善的国家可能难以强制征收和汇付外国公司的数字服务税。
- 收入增长不平衡:如果没有国际支持,发展中国家可能因市场规模或执行能力有限而无法从数字服务税中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
10. 需要过渡到全球解决方案
目前依赖夏令时作为临时措施加剧了这些挑战:
- 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企业对数字服务税框架的未来以及可能转向全球税收解决方案(如经合组织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提案)感到困惑。
- 碎片化风险:单边数字服务税措施持续的时间越长,在统一的全球框架下协调税收规则就越困难。
为协调夏令时而做出的国际努力
在全球范围内协调数字税收对于应对分散的国家数字税收框架所带来的挑战至关重要。各种国际组织、区域机构和双边协议都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体系,以确保公平征税,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效率低下和贸易争端。下面深入探讨这些努力。
1. OECD/G20 包容性框架:支柱一和支柱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与 G20 合作,一直走在全球协调数字税收努力的前列。他们的提议通常被称为双支柱解决方案,旨在应对数字经济的独特挑战:
支柱一: 重点关注重新分配跨国企业 (MNEs) 的征税权,尤其是数字经济中的企业。
- 确保利润在客户或用户所在地征税,即使公司在该国没有实体存在。
- 适用于全球收入超过 200 亿欧元且盈利能力超过 10% 的公司。
- 旨在用全球公认的框架取代单方面的 DST 措施。
第二支柱:引入 15% 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
- 力求通过确保所有大公司(无论在何处运营)至少缴纳一定水平的税款来减少利润转移。
- 通过解决对税收竞争和国家税基侵蚀的更广泛担忧,补充第一支柱。
经合组织估计,双支柱解决方案每年可产生 1500 亿美元的额外全球税收收入。
2. 联合国的作用
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正在探索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替代方法。
与经合组织以商业为中心的方法不同,联合国强调:
- 支持发展中国家从跨国公司提供的数字服务中获取收入。
- 起草示范税收协定条款,允许来源国(用户所在国)对数字服务产生的收入征税,即使在没有实体存在的情况下。
联合国的模式对于那些基础设施有限、无法执行复杂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尤其有吸引力。
3. 欧盟区域合作
欧盟一直积极为其成员国制定统一的数字税收政策:
- 提议在欧盟范围内征收数字服务税:最初,欧盟提议对特定数字服务(包括在线广告和中介平台)的收入征收 3% 的数字服务税。尽管由于一些成员国的反对,该提议并未实施,但引发了重大讨论。
- 支持 OECD/G20 框架:欧盟支持双支柱解决方案,并计划在最终确定后将其纳入欧盟法律。
- 数字增值税:欧盟还对其增值税规则进行了现代化,将跨境数字服务纳入其中,确保在消费者居住地征收增值税。
欧盟的做法表明,在与全球框架保持一致的同时,欧盟具有实现区域协调的潜力。
4. 美国的参与和报复担忧
美国反对单方面的数字服务税措施,认为这些措施不成比例地针对谷歌、亚马逊和 Facebook 等美国科技巨头。然而,美国积极参与经合组织/G20 的讨论。关键方面包括:
- 主张取消单边数字服务税,以换取采用支柱一框架。
- 解决外国数字服务税导致贸易争端的担忧。例如,美国贸易代表 (USTR) 曾威胁或实施对拥有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征收关税(例如法国和印度)。
- 平衡国内优先事项与全球努力,特别是在对美国数字巨头征税方面。
5. 双边协议
一些国家已签署双边协议来解决 DST 争端或确保临时措施符合全球标准。
例如:
- 法国和美国:法国推迟征收数字服务税,以支持经合组织的谈判,避免美国进一步实施报复性关税。
- 印度和英国:讨论的重点是解决印度的均衡税及其与全球框架的协调问题。
这些协议强调了在达成全球共识的同时,外交手段在管理数字服务税实施方面的重要性。
6. 协调工作面临的挑战
尽管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协调数字服务税的努力仍面临若干障碍:
- 利益分歧:发达国家优先对数字巨头征税,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更广泛的收入获取。
- 复杂的谈判:OECD/G20 框架需要 140 多个国家的共识,这使得实施时间表变得复杂。
- 单方面行动:各国继续独立引入 DST,破坏了协调努力并造成分裂。
7. 发展中经济体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讨论中常常感到代表性不足。非洲税务管理论坛 (ATAF) 等组织倡导:
- 提高经合组织讨论的包容性。
- 确保双支柱框架满足较小经济体的独特需求。
- 推广区域解决方案,例如为非洲国家制定统一的数字服务税政策,以简化管理和执法。
8. 前进之路:逐步过渡
虽然全球协调仍是一个长期目标,但正在采取临时措施来弥补差距:
- 日落条款:拥有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已同意在实施支柱一等全球解决方案后逐步取消这些条款。
- 能力建设:国际机构正在支持发展中国家建设有效实施全球框架所需的基础设施。
- 数字增值税:许多国家正在将增值税纳入数字服务,作为数字服务税的补充措施。
数字经济的快速增长暴露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漏洞,促使各国实施数字服务税 (DST),以确保对跨国科技公司进行公平征税。虽然 DST 解决了未征税的数字活动问题,但其分散的实施带来了贸易争端、双重征税和合规问题等挑战。
诸如 OECD/G20 包容性框架的双支柱解决方案之类的努力旨在协调全球税收规则,用更平衡的体系取代单方面的 DST 措施。持续的国际合作和区域举措对于克服障碍和确保公平的数字税收至关重要。这种全球性方法将为企业创造更可预测的税收环境,支持可持续的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