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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的数字平台报告制度(DAC7)
**欧盟**依据 **《欧盟指令 (EU) 2021/514(DAC7)》**(修订《2011/16/EU 指令》)实施了一个**统一的数字平台申报制度**。 该制度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并适用于 **2023 日历年度**,**首次报告应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 DAC7 制度要求在欧盟境内运营的平台运营商,以及在欧盟境外但在欧盟从事相关活动的非欧盟运营商,收集、验证并向一个成员国税务机关报告卖方数据,此后由该成员国自动与其他欧盟国家交换信息。 本指南介绍了适用范围、注册流程、需申报的活动类型、豁免条款、申报截止日期及合作司法管辖区。 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 DAC7 注册指南。谁必须在欧盟注册并申报
平台运营商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必须根据 DAC7 注册并申报:- **欧盟平台运营商**:在欧盟成员国纳税居民、注册成立、管理或拥有常设机构的运营商。
- **非欧盟平台运营商**:即使位于欧盟之外,只要促成欧盟居民卖家或涉及欧盟不动产的交易,也必须注册和申报。须选择一个成员国进行注册和报告。
- 如果一个平台在多个成员国符合条件,可**选择一个国家作为报告国**,并须通知其他成员国。
- 卖方数据收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首次申报截止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
- 注册通过所选成员国税务机关的 **DAC7 / MRDP 门户网站** 完成(通常为国家税务局系统)。
- “**报酬(对价)**”指为相关活动支付或记入卖方账户的金额(扣除手续费、佣金及代扣税款后)。
- 欧盟制度包含**自动信息交换机制**:报告成员国将卖方数据传送至卖方居住国,以及(如为房地产租赁)不动产所在国。
欧盟范围内的豁免平台运营商
部分平台可依据 DAC7 规定豁免或部分豁免申报义务:- 仅提供**广告或列表发布服务**,不参与交易的(仅重定向用户)。
- 仅作为**支付处理机构**,未直接连接卖方与买方的平台。
- 仅将用户**重定向至其他平台**而不参与后续交易的。
- 可证明**没有可报告卖家**或卖家无法通过平台模式获利的运营商。
欧盟平台运营商的 DAC7 注册流程
主要步骤与义务包括:- 通过所选成员国税务机关的 DAC7 / MRDP 模块注册。
- 提供识别及企业信息(名称、地址、税号、平台标识)。
- 若符合多个成员国资格,需通知其他成员国所选的报告国。
- 按要求通过电子方式(通常为 **XML 格式**)向税务机关提交报告。
- 确保**尽职调查一致性**:若属于集团成员,可使用关联企业的 KYC/KYB 审核结果(若等效)。
- 保存卖方数据、尽职调查资料及交易记录至少 **5 年**(或按国内法规定)。
- 报告国税务机关将根据 DAC7 交换规则,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共享相关信息。
欧盟需申报的活动类型
| 活动类型 | 描述 | 示例 | 门槛 / 说明 |
|---|---|---|---|
| 个人服务 | 基于时间或任务的个人服务。 | 网约车、自由职业、配送服务。 | 无最低申报门槛。 |
| 不动产租赁 | 住宅或商业房地产出租。 | Airbnb、短期租赁。 | 无最低申报门槛。 |
| 商品销售 | 通过平台销售实物商品。 | 电商、在线市场交易。 | 可选模块 — 仅适用于采用商品申报模块的成员国。 |
| 交通工具租赁 | 租赁或共享车辆。 | 汽车共享、自行车租赁。 | 可选模块 — 仅适用于采用交通工具申报模块的成员国。 |
- 数据**按季度汇总**:每个卖方的总交易额与活动次数。
- 需报告的数据包括:卖方姓名、主要地址、出生日期(个人卖家)、法人名称(公司卖家)、税号、增值税号(如有)、银行账户识别号及账户持有人姓名(若不同)。
- 针对不动产:需提供房产地址、登记编号(如适用)、租赁天数及房产类型。
- 针对商品销售 / 交通工具租赁:报告总报酬、活动次数及扣除的手续费 / 佣金。
- 金额须以**原始货币**申报;允许按一致方法换算,并注明货币代码。
欧盟豁免卖方类别
部分卖方即使活跃于平台,也被豁免申报:- 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 法人卖方在同一地址出租同一物业超过 **2000 次** 的。
- (仅适用于商品模块)年内交易少于 **30 笔** 且总报酬 ≤ **2000 欧元** 的卖方。
- 未获得报酬(即无付款)或平台无法合理确定报酬的卖方。
- 作为平台或关联企业**雇员**开展相关活动的卖方。
欧盟 DAC7 申报截止日期
- 报告期为公历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年度 DAC7 报告须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 提交。
- 平台须在同一日期前向卖方提供报告副本。
- 报告必须以 **XML 电子格式** 通过国家税务机关 DAC7 门户提交。
- 修正或补充报告可按各成员国规定提交(通常通过同一门户)。 可能适用罚款(依据 DAC7 第 21 条);金额与措施由各成员国自行确定。
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
根据 DAC7,**主要合作司法管辖区**为欧盟成员国,信息将在 DAC 框架下**自动交换**。 此外,多个已实施 **OECD 多边主管当局协定(MCAA)** 的非欧盟国家也被视为**等效司法管辖区**,以避免重复申报,可通过“关闭机制(switch-off)”部分或全部停用重复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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